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商行经营者,现住江西省南昌市**区**道**号**园**栋**号商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区**镇**村**号附**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徐某甲以明显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在微信上向“红某”(微信名)购买红酒,总计约一百二十多箱,货款共计约5.3万余元。其中Penfolds BIN(奔富)128每箱进价约300元购进约50-60箱、Penfolds BIN(奔富)407老款每箱进价约350元购进约30-40箱、Penfolds BIN(奔富)407新款每箱进价约660元购进约20箱、Penfolds BIN(奔富)707每箱进价约1700元购进约5箱。后徐某甲通过其在本市**区**道**号**园**栋**号商铺经营的**商行对外加价销售,共计销售金额为十二万余元。其中Penfolds BIN(奔富)128每箱销售价约800元、Penfolds BIN(奔富)407老款和新款每箱销售价约1000-1200元、Penfolds BIN(奔富)707每箱销售价约3000元。2019年9月11日,公安人员对**商行进行检查,在店内货架上查获两瓶Penfolds BIN407红酒,并经广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鉴定,两支红酒均为假冒南社**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徐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 证人徐某乙、廖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与价格证明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十二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璇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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