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7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明知客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利用其经营的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安置房的**物流点为客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提供运输服务牟利。年月日,公安机关在上述物流点当场查获并扣押到疑似假冒“匡威”牌运动鞋278双,疑似假冒“万斯”牌运动鞋177双,疑似假冒“阿迪达斯”牌运动鞋953双,疑似假冒“耐克”牌运动鞋5678双,疑似假冒“巴黎世家”牌运动鞋39双,疑似假冒“乔丹”牌运动鞋12双,疑似假冒“彪马”牌运动鞋13双。经鉴定,上述运动鞋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鉴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运动鞋价值人民币8579321元。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1月25日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黄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荔城区物价局《关于一批假冒注册商标鞋子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检查、辨认笔录;6、其他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579321元(未遂),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娥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取保候审,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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