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职检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公民身份号码:370729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村**号,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号楼**单元201,个体经营“康泰保健品”店及“康乐保健品”店。2017年12月16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路**村经营“康泰保健品店”、“康乐保健品店”销售计生用品。自2016年9月份起,徐某某从一田姓男子(身份不详)手中购买德国黑倍等壮阳药进行销售。其中2017年9月份、11月份先后两次销售给管某某“德国黑倍”壮阳药两盒,共计100元。
2017年12月15日,侦查人员依法从被告人徐某某经营的店内扣押壮阳药物一宗。其中“黄金玛卡”4盒、“干了还硬”5盒、“德国黑倍”9盒、“蚁力神”6盒、“中药伟哥”9盒、“虫草鹿鞭王”3盒、“东方不败”4盒、“美国伟哥”4盒和“冬虫夏草”1盒。
经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以上涉案产品均应按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2、管某某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管某某证言;5、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春芳
2019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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