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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公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双辽市**街,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双辽市公安局民警在双辽市**街徐某某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内搜查出违禁口服性保健品“一想就硬”、“硬十天”。经查,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4月通过微信在刘某某处购进“一想就硬”、“硬十天”、“黑金刚”、“硬的快”等四种口服性保健品。购入后,徐某某明知其为不合格食品对外零售,共计销售额为630元。经检测,“一想就硬”含西地那非6.94mg/g;“硬十天”含西地那非51.10mg/g,属有害食品。经讯问,被告人徐某某对销售有害食品的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国家第三方检验报告2份、营业执照、微信截图、情况说明、证明、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无前科劣迹证明;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搜查笔录、指认照片;5.讯问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为获取非法利润,置他人生命健康于不顾,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哲

检察官助理:王思雨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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