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57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4341990********,汉族,小学肄业,“**”专卖店店主,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现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村**栋(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乡**村**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上述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以来,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其在安徽省铜陵市经营的“**”专卖店对外销售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性保健品。2020年6月4日,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微信以12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南京市窦某某销售1盒“极品虎王”(10粒/盒)并赠送两颗黄色药片(药片上有“辉腾”字样),上述产品邮寄至本市玄武区交付。经南京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支队快检,上述产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安徽省铜陵市“**”专卖店内被民警抓获。民警在店内现场查获3种性保健品,合计17盒184粒,其中:“黄金玛卡”7盒84粒(12粒/盒,药片上有“辉腾”字样)、“孟加拉虎王”8盒80粒(10粒/盒)、“极品虎王”2盒20粒(10粒/盒)。经检测,上述性保健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退出赃款34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微信聊天及发红包记录截图、南京市食药环侦支队快检报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物证;
2.证人窦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5.搜查、检查笔录等工作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舜治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手机号码17756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