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71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21968********,汉族,高中文化,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9年7月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经海港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8日,海港区新风里10栋4单元1号康肤堂情趣369保健品店经营者徐某某从电话为13609714180的人手里购买没有任何产品资质证明的男性保健品黄金肾、保肾白金、一片牛等,并在店内进行销售。后经聘请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对查扣的徐某某销售的上述物品进行检测鉴定,其中黄金肾宝、虫草强肾王、B糖蝮蛇片分别检测出西药成分检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佳佳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