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刑检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83********,湖南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镇**组****号,现住址:长沙市芙蓉区****路**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嘉雨路376号经营一家性用品店。2019年9月5日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下达了《关于禁止销售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类成分保健品(药品)的告知书》。为了牟利,被告人徐某某非法购入不正规性保健品若干,并存放在隔壁“爱手爱脚”美甲店内。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徐某某将2粒“Vigour”伟哥以40元的价格销售给张某某,后被张某某举报至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2020年5月26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城管大队依法在其隔壁美甲店内查获并扣押“蚁力神”5盒、“中医世家壮阳丹”3盒、“老中医补肾丸 8盒、“Vigour”补肾丸7盒等性保健品。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测,上述性保健品中均含有有毒物质西地那非成分。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徐某某被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徐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搜查笔录、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现场查获照片,指认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告知书、举报材料等物证、书证;2.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销售明知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成分的性保健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再兰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0240****)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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