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0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为潍坊市奎文区,捕前住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潍坊市**区**花园**室。2006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0年11月23日被开除党籍,潍坊市高新区**街道**社区党支部原书记、***合作社原董事长。2020年9月8日因涉嫌违法被潍坊市寒亭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次日被留置。2020年11月24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本院刑事拘留,次日被执行拘留。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潍坊市寒亭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1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和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年底至2019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利用担任潍坊市高新区**街道***社区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集市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4.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担任潍坊市高新区**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王某某在其承包的集贸市场扩大经营面积、处理市长热线投诉等方面提供帮助。2015年年底,徐某某收受王某某给予的人民币0.5万元,
2、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担任潍坊市高新区**社区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协调***集团有限公司将该社区的安置小区**项目土方垃圾外运工程交由社区确定施工企业。后徐某某利用该职务便利,将上述工程安排给陈某某施工,并为其施工期间协调解决有关民事纠纷提供帮助。2018年2月、2019年2月,徐某某两次收受陈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9万元。
3、2018年5月,被告人徐某某利用担任**社区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协调山东**有限公司将**北区的围挡工程交由社区确定施工企业。后徐某某利用该职务便利将工程安排给解某某施工。2019年3月,徐某某收受解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徐某某家属代其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职务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陈某某、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作为潍坊市高新区**街道**社区党支部原书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因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因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伟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材料叁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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