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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50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84********,汉族,大学文化,群众,原山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营销部**,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户(户籍地址湖北省钟祥市******号)。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被告人徐某某被**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命为山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城**号楼**室,以下简称“山西**公司”)销售部**,负责公司项目的策划、执行以及广告发布等工作。被告人徐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计收受贿赂款人民币14.4万元(以下币种相同)。案发后,其家属向公安机关退还14.4万元,已被依法扣押。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6年4月,山西**公司对外招标**购物广场沙盘制作与安装项目,被告人徐某某负责审核投标单位的资料,后太原市**模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模型公司)中标,并进行制作。被告人徐某某负责付款的审核签字,山西**公司向**模型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款。2016年12月30日,**模型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人徐某某支付贿赂款共计12万元。

2015年11月,山西**公司对外招标太原**整体广告推广服务项目,被告人徐某某负责审核投标单位的资料,后太原**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中标,并进行制作。被告人徐某某负责付款的审核签字,山西**公司向**广告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在支付工程款期间,**广告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师某某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告人徐某某贿赂款共计2.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抓获经过、应聘人员登记表、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王某某、师某某、何某某等人询问笔录;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徐某某讯问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法国家规定,收受钱款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史媛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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