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41969********,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天心区**派出所**社区**街**号,现住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房。因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4年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并于2018年1月8日被责令社区戒毒;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3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拘留并于2018年3月19日被强制戒毒。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19日);因事实不清,于2019年12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侦重报;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2日再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17日);因事实不清,于2020年2月17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侦重报;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4月18日至2020年5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在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永顺县**宾馆旁**楼的一出租房内,以3万元的价格,从张某甲(已判刑)的手上,购买了一把单管猎枪,后经湘西自治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徐某某从张某甲手上购买的枪型物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支结构,认定为枪支。
2018年3月8日晚8点左右,被告人徐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路**展览馆附近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收缴疑似毒品海洛因两包,经称量,净重18.1克,后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疑似毒品海洛因检出海洛因成分。
2019年9月5日早上10点左右,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民警在办理扫黑除恶线索时发现住在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房的徐某某私自持有枪支弹药,民警将其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调查中,徐某某对自己私自持有枪支一事供认不讳。后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所鉴定,在徐某某家查获的枪型物为射钉枪改制枪支,具备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结构,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经过、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永顺县公安局移送的相关材料、张某甲刑事判决书、指认枪支、毒品照片、查获枪支照片、枪支弹药、仿真枪、管制器具专用收据、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户口证明、常住人口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检查、搜查、称重笔录;5、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海洛因系毒品而予以携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兼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仍能如实供述,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被告人徐某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在有期徒刑四年以上五年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彬
2020年4月27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侦查卷宗3册,光盘1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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