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76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191971********,汉族,小学文化,上海**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镇**村**组**号,现住上海市金山区**路**号。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12月5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至本区**公寓**室被害人陈某某住处欲过夜,在拨打电话被挂、敲门被拒的情况下,踹门闯入,见被害人陈某某与黄某某两人在屋内,为泄愤遂拿起桌上的菜刀追砍黄某某,后又先后持凳子与壁挂的液晶电视机打砸黄某某,造成黄某某面部及手部受伤、液晶电视机受损。陈某某过来劝架,徐某某继而殴打陈某某,造成陈某某面部受伤,黄某某趁机逃脱并报警。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被害人陈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液晶电视机损失价格为人民币767元。
案发当日,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黄某某、陈某某陈述、辨认笔录、提交的发票及陈某某病历复印件,证实案发当日,被告人徐某某踹门闯入被害人陈某某住处,见被害人黄某某在场,先后用屋内菜刀、凳子、液晶电视机砍砸黄某某,后又殴打陈某某,导致二被害人受伤、液晶电视机受损等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案发现场扣押被告人徐某某作案使用的菜刀一把,从陈某某处调取受损的液晶电视机一台,现均已发还被害人陈某某。
3.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黄某某遭他人外力作用受伤,致面部软组织创等,已构成轻伤;被害人陈某某左额部青紫确系遭他人外力作用所致,致头面部软组织挫伤,已构成轻微伤。
4.上海市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液晶电视机损失价格为人民币767元。
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徐某某的到案经过。
7.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破坏性手段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伟彦
2020年3月13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表》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刑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刑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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