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刑刑诉〔2018〕44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65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泌阳县春水镇**村委**庄。2018年7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25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1日11时许,泌阳县春水镇**村委**庄的徐某某酒后到泌阳县黄山口乡**村委**沟罗某某家中理论罗某某的儿子破坏其家庭的事,接着徐某某无故对罗某某家进行打砸,并对罗某某及其妻子郭某某进行殴打,并将罗某某家的电视机砸坏,经法医鉴定罗某某和郭某某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经价格评估鉴定被砸坏的电视机价值55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 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品
赵新太
2018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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