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1〕144号
被告人徐某某,性别:**,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86********,**族,**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在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道**号,住本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20年11月1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1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1年2月18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非法进入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被害人宋某某住处,并在该户客厅电视机下方安装摄像头偷拍室内情况。
2020年10月31日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再次进入该小区时被保安扭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明2020年9月 25日其发现所居住的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的房内,被安装了摄像头的事实。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江宁路1145弄圣天地小区物业工作人员。2020年9月25日下午,2号809室女住户反映她的家被装了摄像头,经调看监控录像,系一男子所为。10月31日,该男子再次进入2号楼,其遂叫其他队员上楼将该男子抓获。
3.监控视频及截图,证明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进入被害人住所,以及被告人偷拍的被害人视频。
4.截图一组,证明被告人徐某某购买摄像头的情况以及涉案摄像头的情况。
5.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徐某某无精神病,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6.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证明从被告人徐君齐处扣押手机一部,从被害人宋某某处接受摄像头一个的事实。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明被告人徐某某的身份和到案情况。
8.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检讨书、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2020年9月25日0时许,其表示用之前取得的钥匙,非法进入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并在该户客厅电视机下方安装摄像头偷拍室内情况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熹
2021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律师何**,1356476****。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法律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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