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莱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工作单位:**鸡杂店。现住址**市**区**小区**楼**单元**楼西户(户籍地**省**市**镇**村**号)。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8月5日凌晨2时15分许,未经允许,采用通过爬阳台的非法方式进入蒋某某家中卧室,并采用捂嘴及按压在床的方式阻止蒋某某呼救,对蒋某某造成过度惊吓,但未造成身体伤害和无物品被盗。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侵入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儒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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