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92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村**街**巷**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7日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6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港口大道中295号富兴公寓楼下,与朋友聊天时吵到正在楼上213房休息的被害人邹某某,双方争吵后,被告人徐某某跑上二楼踢开213房房门,强行进入该房内殴打被害人邹某某。过程中,被害人邹某某顺手拿起一把水果刀乱划,将被告人徐某某和前来劝架的房东陈某甲划伤(经鉴定,徐某某和陈某甲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邹某某报警,被告人徐某某被当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吕某某、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邹某某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涉案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及辨认笔录等;
7.案发现场视频、辨认视频、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秀云
2020年 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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