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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储存枪支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35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8196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村,居住地广东省惠东县**街道**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2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将其所有的一支长约一米的枪支存放于惠东县大岭街道**巷**号房子二楼夹层里。2020年5月5日14时15分许,租住该房屋的肖某某发现枪支并报警。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能正常击发。2020年5月15日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储存枪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伟兴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5月2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公安刑事侦查卷叁卷、检察卷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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