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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案)_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2195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人,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镇**村委**道**村**号。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2019年10月22日被双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15时00分,双柏县公安局鄂嘉派出所接到匿名群众举报称:“双柏县**镇**村委会***村徐某甲家藏有爆炸物,请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民警于当日依法对双柏县**镇**村委**道**村**号徐某甲家住宅进行搜查,在徐某甲家住宅内查获疑似炸药1袋、导火索3段。疑似炸药经称量重2千克,导火索经测量3段总长251厘米。经侦查上述查获的涉案物品均系徐某甲父亲徐某某所有。上述物品已扣押存于双柏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经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非法储存的疑似炸药中检出硝酸根离子和铵离子成分,未检出TNT成分(符合硝铵炸药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物证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测量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储存2千克炸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舒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双柏县**镇**村委**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已扣押存于双柏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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