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796号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6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住湖北省通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5月疫情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自己的QQ(194127869)空间发布出售带有“气枪”类的图片信息并通过QQ认识了被害人郭建涛。二人通过QQ聊天,相互添加微信好友。被告人徐某某取得郭建涛信任后,于2020年5月份以“钢筋棍”冒充气枪管、“一块砖头”冒充铅弹模具的方法向郭建涛邮寄出售且让郭建涛扫描自己“微信收款二维码”骗取对方47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涉枪线索图片、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到案经过一份、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郭海涛的陈述;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项第一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文宽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被羁押在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