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796号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徐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6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住湖北省通山县********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5月疫情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自己的QQ(194127869)空间发布出售带有“气枪”类的图片信息并通过QQ认识了被害人郭建涛。二人通过QQ聊天,相互添加微信好友。被告人徐某某取得郭建涛信任后,于2020年5月份以“钢筋棍”冒充气枪管、“一块砖头”冒充铅弹模具的方法向郭建涛邮寄出售且让郭建涛扫描自己“微信收款二维码”骗取对方47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涉枪线索图片、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到案经过一份、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郭海涛的陈述;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项第一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文宽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被羁押在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