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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四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8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园**号**室内(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镇**村**胡同**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徐某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0月29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31日,被告人徐某某在经营淘宝网店“**厂家驻石办事处”期间,未得到“ ”、“ ”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情况下,通过该淘宝店铺接受邱某某(另案处理)的定单及提供的塑料包装袋样品,委托他人制版、生产印有Entegris注册商标标识的大小塑料袋共58400个,并转寄给邱某某,获利4000元人民币。后该包装袋在邱某某工作的苏州**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内被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

经鉴定,上述塑料包装袋系侵犯“ ”、“ ”(应特格)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告人徐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标有“ ”、“ ”注册商标的塑料包装袋等物证(均系照片);

2. 应特格(上海)微电子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陆某某、魏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扣押、提取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1月23日,被告人徐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擅自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刘慎争

检察官助理 肖凤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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