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户籍地福建省明溪县**乡**村**号,住福建省明溪县**乡**村**号。因涉嫌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徐某某为了打猎,用手机在淘宝上购买了射钉器、瞄准镜、空心钢管和连接器。尔后被告人徐某某把空心钢管裁断,并用连接器把其中的50厘米长空心钢管作为枪管与射钉器连接,并把瞄准镜安装在枪管上,组装成射钉枪1支。
2016年4月,被告人徐某某感觉原先组装的射钉枪的枪管不好用,加上原先未安装退壳器,使用起来不方便,于是被告人徐某某于2016年4月3日、11日,分别向“**”、“**”、“**”购买了射钉枪的通用钉管、退壳器等枪支配件,尔后,将原先组装的射钉枪用所购买的枪管及退壳器进行改装。
2020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淘宝网上向“**”购买了红外线激光瞄准器,并安装在组装好的射钉枪上。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将该枪支上交给公安机关。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非法改制的射钉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明溪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射钉枪的照片;2.书证: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无持枪证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明公鉴〔2020〕553号);6.现场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律规定,未经国家主管部门许可,私自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兴太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福建省明溪县**乡**村**号,联系方式:1385085****。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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