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南省耒阳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镇**村**组,现住湖南省耒阳市**镇**村**组。因非法携带枪支、弹药于2020年5月20日被耒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一案,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因好奇想在网上购买一把射钉器改装成火铳用于打猎。2017年9月10日,徐某某在淘宝网上搜索相关店铺(不详)购买了一把射钉器,并问了该淘宝店铺客服是否可以改装成射钉枪或火铳等,该淘宝店客服称可以改装,徐某某以319.44元的价格(打折后)购买了一套宝马X5牌射钉器,徐某某在该淘宝店客服的指导下,又以105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根外径16mm的无缝钢管、以39元的价格购买了射钉弹(空炮弹),9月19日,徐某某又在淘宝网以9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个机械瞄准器等配件,通过快递邮寄到其在**圩上的店铺。徐某某收到射钉器、缝钢管、枪托、机械瞄准器等配件后,按照淘宝店客服提供教学视频,在**圩上其存放电器的仓库内独自将射钉器改装成一把射钉枪。之后徐某某在淘宝网上又分别购买了两种不同型号的射钉弹和一袋3.5毫米钢珠、一袋2.5毫米钢珠,吸管、塑料壳底火若干,并将钢珠、吸管、塑料壳底火做成自制的“送弹杯”用于打猎。徐某某改装成功后,进行了试射。一次晚上持该改装的射钉枪到**镇附近山上打猎。徐某某对其购买、改装射钉器为枪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0年5月18日下午,在被告人徐某某的配合下,耒阳市公安局侦查员在耒阳市**镇**圩上徐某某的仓库内缴获徐某某改装的射钉枪一把,6.8毫米口径的伊力牌射钉弹73粒、6.8毫米口径的南山牌射钉弹90粒、6.8毫米口径的不明品牌射钉弹98粒,直径3.5毫米钢珠和直径2.5毫米钢珠各一袋,塑料壳底火27粒、用于打猎的自制的“送弹杯”2根,用于制作送弹杯”的塑料吸管20根、六角扳手等。经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送检的06202000190001号检材,根据其外形、尺寸、材质、标识及生产工艺等分析,系射钉器改制枪,以火药为能量,装填射钉弹,能够发生金属弹丸,经测速试验,其枪口比动能为190.11焦耳/平方厘米,认定为以火药为能量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其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制造枪支,且其枪口比动能为190.11焦耳/平方厘米,认定为以火药为能量的枪支,具有一定的杀伤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琪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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