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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刑诉〔2020〕Z23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5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群众,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人,现住彭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把射钉枪用于装修,后在网上看到了改装射钉枪的视频教程,便萌生了用改装射钉枪来打野味的想法。徐某某于是在淘宝网上购买了枪管和瞄准器等配件,在其位于彭水县**镇**村**组**号的家中二楼客厅将射钉枪进行改装。2020年9月8日,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到徐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并查获改装射钉枪一支,后徐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2020年9月24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徐某某制造的改装射钉枪系枪支,具备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淘宝购买记录、扣押清单;

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志鸿

检察官助理:罗堪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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