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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敖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6日被敖汉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敖汉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敖汉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2万元的价格从康某某(另案处理)手中承包了位于敖汉旗**镇**村**组**甸子的退耕还林地150亩,后于同年6月14日以人民币7.5万元的价格将上述地块以耕地形式出租给梁某某和田某某种植农作物。经敖汉旗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占用的林地共150亩,树种为杨柴,工程类别为退耕还林地。根据林权证显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耕种地块林种为防护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被告人徐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敖汉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慧慧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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