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开检一部刑诉〔2020〕88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籍贯: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村**组**号,2007年7月17日因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被孟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未经批准于2020年03月开始负责组织在洛阳高新区**村**组耕地(基本农田)上挖砂取土。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鉴定报告》,鉴定意见是:徐某某挖砂取土非法占用的洛阳高新区瀛洲街道**村土地,占地总面积7.96亩,全部为耕地;所占耕地因挖砂取土遭到严重破坏,全部为基本农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及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鉴定报告》;5、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秋丽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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