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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突检公刑诉〔2019〕217号 

被告人徐景田,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419780114701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住突泉县学田乡河东村永久屯,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1日被突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突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景田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4年,学田乡河东村村民徐士臣分到新生儿人口田5.5亩,2005年徐士臣将该地转包给被告人徐景田耕种,从2006年开始徐景田擅自将人口田西侧的林地陆续开垦耕种农作物至2018年。

经突泉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徐景田种植农作物面积为31.92亩,其中开垦林地耕种农作物面积为16.12亩,地类为其他无立木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王金国等询问笔录;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徐景田讯问笔录;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景田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景田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景田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叁仟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突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清

2019年11月22

附:

1.被告人徐景田被突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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