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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刑诉〔2019〕140号

被告单位高唐县**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区,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诉讼代表人郭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高唐县**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员工,联系方式:1351635****。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7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高唐县,高唐县**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高唐县**楼**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月25日被高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8年9月27日因犯非法持有弹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8年11月29日被高唐县公安局解回再审。

本案由高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高唐县**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19年4月21日、2019年7月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5月6日依法退回高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高唐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1年至2014年,被告单位高唐县**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在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徐某某的决策、指挥下,为筹集经营资金,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出具入股凭条、承诺高额利息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吸收存款,用于生产经营。期间共面向张某某等54人吸收存款11691900元,案发前已兑付1454445元,尚有10237455元未兑付。

二、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徐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先后设立“高唐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山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入股凭条、承诺高额利息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吸收存款,用于被告单位高唐县**针织服装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期间共面向刘某某等446人吸收存款32859782元,案发前已兑付1776220元,尚有31083562元未兑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入股凭条等;

2.证人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高唐县**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被告人徐某某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被告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高唐县**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董以超

检察官助理:尹欣欣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押于高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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