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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方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方正县人民检察院

方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方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4197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方正县**林业局******号,于2019年4月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黑龙江省方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同日被黑龙江省方正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方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0日、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没有获得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后设立厚诚德健夕阳购商城方正代购点、高楞代购点,成为重庆厚诚德健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某已另案处理)夕阳购网上商城加盟店,在方正县、方正林业局高楞通过设置宣传板、发放礼品,开会等形式,面向不特定群众宣传办理 “厚诚德健夕阳购网上商城”会员卡购物消费给予高额返利,与投资人签订《厚诚德健.夕阳购网上商城章程》,公开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被告人徐某某将吸收的资金汇到厚诚德健商贸有限公司指定账户经黑龙江晨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厚诚德健国际控股集团.夕阳购网上商城”方正代购点及高楞代购点总吸收公众存款136人,吸收公众存款总投资金额2,409,400.00元,返还利息金额517,959.70元,实际损失金额1,891,440.30元。

2019年4月9日被告人徐某某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商户铭牌照片;

2.书证被告人徐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收款收据、备提商品存放单、厚诚德健夕阳购商城会员章程、扣押清单、购物券、银行流水明细表、营业执照、费用支出明细

3.证人张某甲、赵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黑龙江晨旭会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补正书

6.黑龙江省方正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购物高额返利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佳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方正县**林业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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