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7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宜阳县**乡**村。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开始,被告人徐某甲伙同陈某某、徐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洛阳市西工区**大厦河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办公地点,以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名义,通过口口相传、熟人介绍、组织集资参与人到郑州**公司参观等方式,对外宣传推广大红袍茶叶收藏项目,以固定收益为诱饵,与群众签订珍品(大红袍)茶叶收藏协议书或购买茶叶协议书,变相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徐某甲在公司负责接待投资人、签订合同、收取投资款等工作。经审计,陈某某、徐某乙等人在洛阳地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93.60万元,已兑付本息268.39万元,给集资群众共造成损失1425.21万元,涉及群众505人,涉及849笔。其中,2013年3月之前(含3月),累计吸收投资金额1330.60万元,已兑付本金0.87万元,未兑付本金1328.43万元,已兑付利息33.60万元,涉及群众398人,涉及668笔。
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徐某甲主动到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还非法获利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陈某某、徐某乙、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及补充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伙同他人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有退赃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欣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宜阳县**乡**村自己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询问笔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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