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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职检刑诉〔2019〕62号

被告单位东营市**橡胶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1年8月4日,注册号370523*****,法定代表人徐某甲,注册资本1200万元,住所广饶县**镇**村。

被告人徐某甲,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70523196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广饶县人,户籍所在地广饶县**镇段**村**号,现住广饶县**镇**小区*****,系东营市**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2019年1月29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东营市**橡胶有限公司、被告人徐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至2015年,被告单位东营市**橡胶有限公司、被告人徐某甲在未经银监部门批准情况下,许以高息非法吸收社会公众122人存款人民币18400015元,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及徐某甲名下其他公司投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东营市**橡胶有限公司账目、财务凭证等书证;2.证人徐某乙、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东营市**橡胶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东营市**橡胶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徐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崔汉刚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被羁押在广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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