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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021956********,汉族,大学文化,江苏和之源食品有限公司淮安**服务部负责人,住镇江市京口区**路**号**幢**室。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06年1月17日被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31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被告人徐某某担任江苏和之源食品有限公司淮安**服务部负责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代购代销“十万年”矿泉水、保健品等名义,通过设立团队、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其订单消费模式(即客户消费15000元,可得标价15000元的产品,后公司每周返利350元,69周共计返利24000元)。直至案发,**服务部共计吸引投资人287人,非法吸收资金总额50678559元,造成269名投资人损失本金金额24388918元。

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苏和之源食品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与唐某某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与他人实施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映霞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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