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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罗源县**镇**号**单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3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罗源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在罗源县**镇**街**店组织基本单位为人民币(下同)1000元的两场民间标会,具体情况如下:

1第一场民间标会于2017年9月1日整会,该会包括会东51名,以已中标的会员每期交纳1200元,未中标会员每期交纳1000元、会东每期交纳700元的方式运作。该会于2017年9月20日开标,每年标会15次,原计划至2021年1月结束,被告人徐某某以会员身份参加1名,于2018年3月20日中标,最后一次收取会款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开展标会26次。被告人徐某某累计收取会员会款138.68万元,其中,其交纳会款为2.84万元,向其他会员收取会款为135.84万元。

2第二场民间标会于2018年5月1日整会,该会包括会东47名,以已中标会员每期交纳1000元、未中标的会员及会东每期交纳中标会款的方式运作。该会于2018年6月1日开标,每年标会16次,原计划至2021年3月结束,最后一次收取会款时间为2019年2月1日,开展标会13次。被告人徐某某累计收取会员会款43.358万元,其中,其交纳会款为7910元,向其他会员收取会款为42.567万元。

被告人徐某某组织的上述两场民间标会向其他会员收取会款共计178.407万元,造成会员兰某甲、兰某乙等7人经济损失10.735万元,案发后赔偿兰某甲、兰某乙等7人经济损失1.73万元。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6月3日自动到罗源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徐某某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会单复印件、委托书复印件、欠条复印件、还款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兰某甲、兰某乙、雷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证人某某、兰某甲、兰某乙的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微信截图;

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组织、利用民间“会”,非法吸收资金178.407万元,数额巨大,并造成参会人员经济损失9.00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积极赔偿部分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章学娟

检察官助理:全燕斌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罗源县**镇**号楼**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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