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生于198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四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住绵阳市游仙区**路**段**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8日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后经苍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退回苍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苍溪县公安局补查后于2020年7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徐某某从一电子商务公司学习到以公司名义办理中石油加油卡充值送钱吸收社会资金的模式后,于2015年4月21日成立了四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为公司实际负责人。
2016年3月11日至2019年11月11日期间,徐某某为筹集资金用于万店通联、比特币等领域投资牟利,其以**公司名义在中国石油四川销售绵阳分公司梓潼游仙加油站办理加油卡主卡,并利用主卡可无限制办理副卡、主卡管理副卡的方式,在微信朋友圈、建微信群宣传以及康某某、张某某等人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称其有中国石油内部福利卡,先后宣传福利卡有充4000元送1500元每个月返500元到油卡,充6000元送4000元、充8500元送4000元等不同金额及每月返还钱款的活动向李某某、伏某某等人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经鉴定,徐某某以办理中石油福利卡名义吸收社会公众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63.14万元,下余本金31.3641万元不能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加油卡主卡1张;
2.被告人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公司登记表、中国石油公司的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石油卡副卡信息以及充值交易记录等书证;
3.资金审计报告;
4.证人张某某、康某某、严某某、敬某某、贺某某等证言;
5.被害人李某某、伏某某、蒲某某、沈某某等35人的陈述;
6.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7.油卡信息、银行交易、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苍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 含
检察官助理:叶贝儿
2020年8月28日
附:
1. 徐某某现住绵阳市游仙区**路**段**号
2.侦查卷宗15册,审计报告书1册,光盘1张,U盘1个随案移送
3.涉案手机1部,加油主卡1张已存于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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