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61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1198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镇**村**号,住郑州市金水区**号楼**单元**楼**室。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1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6月14日第一次退回长安分局补充侦查,长安分局于2019年7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退回长安分局补充侦查,长安分局于2019年9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4年年底至2015年2月初,西安**以集资建校、建设阳光雨露等名义雇佣、组织业务员向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0余亿元。2010年1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担任西安**集资业务员期间,以**学院集资建校及养老公寓床位费名义向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自己从中非法获利。经审计:徐某某任职期间,签订的借款合同465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392000.00元,涉及人数228人;以徐某某名义领取的资金共计2001083.00元(其中包含未在工资表上签字的1987183.00元),扣除以索菲特酒店名义退回给**学院的48850.00元,则以徐某某名义领取资金195223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6.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7.联合学院资金明细表及收款收据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燕妮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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