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公诉刑诉〔2019〕1116号
被告人徐某甲,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街道**村**号,现住本市富阳区**街道**号**室,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月24日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章鑫,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75821****。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左右,夏某甲(另案处理)通过他人介绍接触到服务器设在境外的“能量锎”投资平台(****)。2016年6月,夏某甲指派夏某乙、姜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赴香港与平台方张某(身份不明)洽谈,之后平台方张某到杭州市富阳区与夏某甲等人见面,双方商定在国内推广“能量锎”投资平台的相关事宜。
随后,夏某甲伙同夏某乙及富某甲、宣某乙、许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与平台方合作以“能量锎”投资平台为依托,在无资金兑付能力的情况下,使用夏某甲控制的浙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名义,以投资“能量锎”可获得“锎币”涨价增值、发展下线可获得发行收入、“打模拟”、“精灵挖矿”可赚“锎币”提现等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召开“能量锎”推广会、发展下线团队负责人以及口口相传等方式进行宣传,吸引社会公众投资“能量锎”,金额达5亿余元人民币。2017年9月,因投资人大量提现,夏某甲等人的参与控制下,“能量锎”投资平台先是暂停交易,后是限制交易,最后直接将“能量锎”导入“外盘”致价格暴跌,造成投资人巨额财产损失达4亿余元人民币(详附非法集资一览表)。
在“能量锎”投资平台非法运营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多次以团队负责人的身份,伙同夏某甲等人在杭州富阳等地,组织参加推广会、交流会,以口口相传等方式进行宣传,发展团队人员,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现经查明,共涉及投资人7名,投资金额611.29万元人民币,实际造成损失499.8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商登记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相关推广会材料,涉案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等材料,查封、扣押、冻结资产,资金表,搜查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及照片,关于团队人员名单表制作情况说明,资产清册,报案人材料,审计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成某某、陈某甲、唐某某、佟某丙、孟某某、陈某乙、徐某乙、姚某某、任某某、李某某、韩某某、叶某某、季某某、孟某某、陈某乙、焦某某、齐某甲、齐某乙、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应某丁、宫某戊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甲及同案犯夏某甲、富某甲、宣某乙、夏某乙、贾某某、苏某某、王某乙、张某某、周某某、胡某某、徐某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及照片、远程勘验笔录及光盘;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电脑、百度网盘电子数据及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明知他人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仍采用口口相传等方式发展投资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正海
2019年11月22日
附:
1. 被告人徐某甲在现住处,联系电话1377756****。
2. 案卷30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