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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诉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86********,汉族,大专文化,原南京**咨询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住高邮市**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高邮市**路**小区**区**幢**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苏省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徐丽华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南京**咨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以下简称“**高邮分公司”)在注册成立后,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散发传单、口口相传、邀请参加理财会议等方式,宣传易乾月、易乾季、易双季、易满年、易双盈等理财产品,以转让债权的名义,先后与杨某某、赵某某等210余名社会不特定公众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变相吸收存款。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徐某某先后担任“易乾宁高邮分公司”**等职务,在发展业务、参与管理期间,参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从中获利共计11万余元。

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调取的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及同案犯黄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南京**咨询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徐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敏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高邮市看守所;

2.全案材料和证据;

3.扣押物品:人民币10万元;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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