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9〕918号
被告人徐鹏,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1182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街道办事处**村**街,拘前暂住太原市小店区**街**酒店**出租房,无业。2011年9月19日因犯强奸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于2017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6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鹏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8日左右,被告人徐鹏以徐振杰的假名字、利用手机交友软件联系上被害人成某某,同年11月10日晚,徐鹏打车到山西省文水县成某某的家里居住,二人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同年11月13日二人来到太原,租住在太原市小店区**街**酒店**室。
被告人徐鹏利用被害人成某某对他的信任,用成某某的手机及身份证多次在网上贷款套现,声称自己负责还款、不用成某某管。其中2018年11月21日在被害人成某某的微信微粒贷上贷款15000元,放到成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内分两笔套现、买手机分期套现2500元、在捷信电动车办理分期套现9998元;
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徐鹏又在被害人成某某不知道的情况下,利用成某某的手机及身份证在多个网上贷款,有分期乐2500元、花呗1997元、蚂蚁借呗2500元;在招联金融网贷贷款9100元,将该钱先转到成某某的邮政卡内,然后分两笔转出;在买买提网上贷款3000元;通过微信将成某某邮政储蓄卡内3092元转走;2018年11月27日用成某某的身份证在成某某的手机上办理一张兴业银行卡,在太原市迎泽区**珠宝店POS机套现11900元。
2018年12月05日10时许,被害人成某某发现被告人徐鹏在手机上与其他女人聊天,便问徐鹏,因此徐鹏对成某某进行殴打,致使成某某头部、眼部受伤,其中右眼部受伤较重,并对其进行言语威胁,没收其手机,不让其报警,在2018年12月05日至12月09日期间,限制其人身自由。
2018年12月9日12时许,被告人徐鹏在太原市小店区**街**酒店**室内,对被害人成某某进行威胁、殴打,逼迫被害人成某某通过微信扫码从成荣微信绑定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内转走6500元。
被告人徐鹏将所得钱款主要用于在手机快手上刷了礼物。
2018年9月18日被告人徐鹏以“振杰”的名字在手机软件上联系上了被害人李某某,加了微信,声称要和李某某找对象。于当天下午在太原市小店区迎宾汽车站见面后徐鹏就开始借钱,并且抢上李某某家门钥匙,当晚便强行住到李某某家里,一直没有还给李某某钥匙。后来以各种名义骗取李某某共19000元;2018年9月30日,徐鹏盗窃李某某的民生银行卡,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的一家便利店刷走5000元;2018年10月11日,在太原市大南门,徐鹏要李某某分期付款给其买一部手机,遭拒绝后,徐鹏打了李某某两个耳光,威胁说不给弄手机就打死李某某,强行将李某某拉进了一个手机店,李某某被迫分期付款给其买了一部苹果手机,徐鹏又要套现,逼迫李某某再给他分期买一个手机,李某某不肯,徐鹏又打了李某某,李某某被迫又给他分期付款买了一部苹果手机,徐鹏当时套现8600元,将手机和钱拿走。两部苹果手机共价值13816元。
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徐鹏在手机软件上认识了被害人高某某之后,次日徐鹏以找对象的名义与高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太航医院门口见了面。后想用高某某的身份证租车,遭到高某某拒绝,后又向高某某借钱,高某某不同意,徐鹏使用威胁的方式逼迫高某某用手机支付宝给其转了2000元,才放走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鹏对他人殴打、威胁、限制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谈对象为名,用各种借口骗取他人钱款共4649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他人不知道的情况下用他人名义在网上贷款、盗刷信用卡等方式窃取他人钱款共3908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采取人身威胁、不让离开等方式分别强迫三人给其转款、套现、买手机共价值223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鹏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徐鹏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学东
2019年8月1日
附:侦查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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