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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Z194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镇**村**组**号。2020年2月2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0日21时许,陶某某(已判刑)、张某甲(已判刑)以及被告人徐某某驾车带着被害人张某乙,让其还款,次日凌晨1时许,张某乙从他人处借款4500元转给张某甲,后离开。 2019年1月14日晚,陶某某让张某甲将张某乙带到合肥市巢湖边上的一个大坝上,当时22时许,张某甲在合肥市宁国路找到张某乙后,驾车将其带至大坝,被告人徐某某及陶某某已经在大坝上等待。张某乙到达后,被告人徐某某用脚踹张某乙,对其殴打,向张某乙索要债务。次日凌晨1点,张某甲将张某乙送至肥西县桃花镇张某乙住处,并将其项链拿走,告诉张某乙还钱就还其项链。同年1月15日21时许,在合肥市马鞍山路国贸公寓,陶某某、徐某某、张某甲在车上让张某乙还钱,张某乙转账32500元张某甲,后张某甲、徐某某将张某乙带至国贸公寓地下车库,称金项链是假的,张某甲用脚踹张某乙,张某乙转了5000元给张某甲,后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张某甲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陶某某、张某甲为索要债务共同故意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殴打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学勇

2020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侦查卷宗贰册;

 3.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询问笔录、查询证明、转账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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