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19〕139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镇**村**号,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个体。2019年7月10日徐某某因本案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9月1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经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批准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因怀疑被害人姚某某背后说其坏话,遂通过微信语音聊天邀约姚某某到济宁市任城区**地摊喝酒,姚某某赴约后,徐某某指使其在场朋友王某某、王某持啤酒瓶、马扎、菜刀等对姚某某进行殴打,在姚某某服软求饶的情况下,被告人徐某某不依不饶,伙同王某某、王某(另案处理)强行将被害人姚某某开车押至济宁市任城区**路**一楼办公室,被告人徐某某在其办公室内对姚某某威胁恐吓殴打后,将其放走。经鉴定,被害人姚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济宁市市中区公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文书;6.辨认笔录:姚某某、王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茵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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