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四部刑诉〔2019〕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7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户籍地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乡**村**组)。2012年3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2017年5月1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9年7月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5日16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受到蔡某甲(已判刑)纠集以索要欠款为名伙同蔡某乙、闫某某、赵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领海嘉园南区西门将被害人吕某某强行带至天津市静海区新湖国际广场野外,为索要“欠款”,蔡某甲等人对吕某某进行殴打。后被害人吕某某趁徐某某等人不备逃跑,徐某某、蔡某甲、赵某某等人进行追赶并再次将吕某某抓住。在被害人吕某某交出人民币10万元后,徐某某等人将被害人吕某某释放。同日,被害人吕某某报警。2017年12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等人赔偿被害人吕某某的损失并获得其谅解。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徐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聊天截屏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4、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前罪与后罪并罚。对徐某某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郝连根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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