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
旬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5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被旬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旬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被告人徐某某从竹山县柯姓男子(已死亡)处购买一支土枪用于打猎。2019年1月8日,旬阳县公安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后,从徐某某家中搜查出土枪一支。2019年1月15日,经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持有的土枪是前装填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火药枪,系非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秀娟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联系电话1879156****。
2.案卷1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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