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刑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公民身份号码432426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某自6年前从同村村民熊某甲(已死亡)家中获得一支火药枪后一直用于狩猎活动,2020年2月29日桃源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收缴该火药枪,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火药枪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收条等书证;2.证人熊某乙、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艳萍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检察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