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公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96*******,汉族,初中,沅江 市人,住沅江市**镇**村**村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7月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1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沅江市公安局从被告人徐某某家中,扣押了一支长150厘米、木质枪托铁质枪管的火统以及120粒子弹(铁粒子)。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徐某某非法持有的火统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丸,认定为枪支。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6月26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沅江市公安局发破案报告及相关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7.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赛兰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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