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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文检公诉刑诉〔2019〕115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4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4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阳市文圣区**镇**村**号,捕前住辽阳市文圣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与冯某甲系夫妻关系,2012年冯某甲死亡后,徐某某一直持有一只长管火枪,2018年冬天徐某某从其在辽阳县寒岭镇徐家堡子村的房子搬到其儿子冯某乙(另案处理)家中时,将该长管火枪一并带到了冯某乙位于辽阳市文圣区下平洲村的住宅,并将该长管火枪拆分藏于院子内,后经他人举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28日,对冯某乙住宅进行搜查,搜查到疑似枪支一把、黑色粉末八袋共计 3761.04 克。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能源发射弹丸的旧杂式前装火药长枪,具有射击功能,认定为枪支。

案发后,于2019年11月21日侦查人员将徐某某从冯某乙家中带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注销证明、检举、揭发材料转递函、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枪支弹药收缴单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胡某某、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同案犯冯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安克伟
侯立志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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