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1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镇**村**号,暂住瑞丽市**镇**号。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瑞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法于2020年9月29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因该案重大复杂,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4日10时24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其住所被瑞丽市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其房间一凳子上及后院一白色塑料桶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共计净重330.31克,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663.6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玉清
2020年12月1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押于梁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和光盘十一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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