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19〕499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5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郑州市金水区**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于2019年7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9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徐某某购买海洛因后藏匿于郑州市二七区的住处。2019年7月24日,公安机关在徐某某位于本市二七区**路交叉口东南角**小区**号楼**楼西南户的住处将徐某某查获,并当场查获12小包疑似毒品,经称重共重12.013克,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供述;2、证人付某甲、付某乙证言;3、受案及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扣押清单、毒品称重笔录、户籍信息等书证; 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持有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冯渊博
检 察 员:朱 青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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