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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渌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绰号**”,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75********,汉族,群众,无业,小学文化,株洲市渌口区人,户籍地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号,住株洲市天元区**路**室。2017年10月31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看守所。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中午,被告人徐某某窜至容某某(另案处理)住处(株洲市渌口区**租房**栋**室),在容某某手中以500元每克的价格购买了10克(实际重量为9.89克)冰毒用于自己吸食并携带在身上。2020年9月17日中午,民警在株洲市渌口区**租房**栋**室将徐某某、容某某等人抓获后,当场在徐某某身上搜出麻古6.24克,在徐某某的脚下搜出徐某某丢在地板上的冰毒两包,一包净重9.89克(刚刚在容某某手中购买的),另一包净重1.93克。

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徐某某所持有的二包冰毒和一包麻古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称量、取样笔录和登记表、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容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小玲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株洲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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