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川检一部刑诉〔2021〕Z2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镇**村**组**号,现住宣汉县**镇**村**组**号,无业。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应魏某某(未到案)要求,驾车同魏某某一起从宣汉县到达州市通川区帮一名叫“燕子(身份待查)”的人拿取冰毒,并于同日14时许到达达州市通川区荷叶街南洋大酒店附近,随后被告人徐某某按照同行人员魏某某要求,前往南洋大酒店后面一居民楼的八楼电梯对面一柜子旁取得冰毒,随后下楼准备上车与魏某某返回宣汉县时被民警查获,并现场从被告人徐某某身上搜出一包净重10.53克的冰毒疑似物,后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从查获的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吸毒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2.魏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毒品称重笔录及照片、微信聊天提取笔录及照片;5.鉴定委托书、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持有冰毒10.53克,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俐
2021年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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