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80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堡**号附**号**。1992年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13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7月6日刑满释放;2017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监视居住(系未成年人的唯一监护人)。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翰林景园小区三单元楼下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徐某某随身挎包内查获14.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1.9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材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指认照片、称重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才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物证检验报告;
5.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封存笔录、辨认笔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毒品净重16.0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刑罚,又犯本罪,系再犯,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之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与前判决未执行刑罚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十月,并处罚金3000元,与前判决未执行的刑罚并罚。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宏利
检察官助理 宋 霞
2020 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监视居住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堡**号附**号**,电话1872584****。
2.案卷材料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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