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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0********,傣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住盈江县**镇**村委**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5月7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6日16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盈江县**镇**村委**组其家中被盈江县公安局禁毒警察大队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许某某身穿裤子的右侧口袋内查获蓝色huawei牌直板触屏手机一部,从许某某所驾驶的车牌为云******的白色摩托车货箱的一个黑色塑料袋内查货用塑料吸管装的海洛因40管,经称量,净重10.87克;从许某某所驾驶的车牌为云******的白色摩托车货箱的一个白色塑料袋内查获用塑料吸管装的海洛因1管,经称量,净重0.2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且数量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芳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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