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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_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公诉刑诉〔2014〕225号

被告人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4281977********,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镇**路**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6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28日6时许,澜沧县边境检查站执勤人员在思澜公路113公里处开展公开查缉时,对被告人徐**驾驶的车牌号为云******的黑色凯迪拉克轿车依法进行检查,当场从该车驾驶座坐垫下查获被告人徐**非法私藏匿的制式手枪一支(枪号:AAEX278)、子弹九发,经鉴定为军用枪支和军用子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明知是国家依法管制的枪支、弹药而非法持有、私藏,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德卿

代理检察员:黄源润

2014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移送起诉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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